《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16年5月20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或注销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的情形及程序:
第四章 志愿者
第二十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参与计划生育协会宣传和服务活动,由本人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可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国内社会组织,愿意接受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的,向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成为计划生育协会的志愿者组织。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和同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六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国理事会召集,并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其决议。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全国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并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其决议。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七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相应各级党委领导的群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其决议,并选举组成本级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执行其决议,按程序任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职权、会议的召开和任职年限等事项,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中国计生协,英文为China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FPA,驻地为北京市,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徽式样
2.图案说明:图案由“人口”两字组成,形成房形,“人”字及周边为金黄色,“口”字为白色,底色为嫩绿色[色标:黄(Y)100、蓝(C)60],“房子”象征计划生育和家庭幸福,外圈代表团体,绿底象征生命和环境。整体寓意我国人口、家庭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协调发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歌
作词:石详
作曲: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