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3 16:59:58 来源:广州市计生协 分享


穗计生协函2022〕28号

 

各区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区计生协按基层组织工作规定指导筹划好镇(街)计生协换届工作,完善组织网络建设;组织好社区(村居)计生协去年换届后相关场所和标识设置,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好相关制度,打造服务阵地,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计生协原制定、印发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通知、规定与中国计生协基层组织工作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为准。

 

                                 广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2年5月13日


(联系人:李茂杰,联系电话:88901329)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基层治理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为:(镇、街道)、村(社区) 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基层计生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生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层计生协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组织活力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把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促进当地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四条 基层计生协受中国共产党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计生协指导,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 (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六条 基层计生协的领导机构是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由其选举的理事会。理事会应根据会员人数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七条 (镇、街道)计生协会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党 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会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分管卫生健 康工作的负责人、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社会爱心人士担任秘书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办、社会事务办等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镇、街道)计生协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具备条件的,可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第九条 乡(镇、街道)计生协换届一般与同级领导班子换届同步统筹推进。换届情况需报县级计生协备案。


第十条 村(社区)计生协会长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由村(社区)“两委”其他人员、“五老”人士、致富带头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热心公益人士等担任。村(社区)计生协秘书长一般由村(社区)负责人口和卫生健康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社区)计生协换届一般与村(社区两委” 换届同步统筹推进。换届情况报乡(镇、街道)计生协备案。村(社区)计生协换届时,理事会应注意吸纳医务人员、热心慈善公益人士、技术特长人员、社会知名人士、致富带头人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村(社区)计生协应依托居住区域、技能专长、网格划分等建立对应的会员小组,吸引和鼓励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积极分子、村民小组长或小区楼院长、网格长等担任计生协会员小组长,会员小组长可兼任村(社区)计生协理事。


第十三条 成立或撤销基层计生协,应报上一级计生协备案 认可。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计生协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计生协及同级计生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接受上级计生协的业务指导。


(二)围绕群众生育、计划生育家庭福祉、家庭健康、基层社会治理等,着重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以及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生育、养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围绕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指导所辖村(社区)计生协及属地企事业单位计生协、流动人口计生协开展工作。


(四)加强与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内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构建枢纽型服务平台,推动乡(镇、街道)计生协工作社会化。


(五)加强乡(镇、街道)计生协自身建设和所辖村(社区)计生协组织建设,提高计生协团结引领群众、宣传服务群众、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大局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五条 村(社区)计生协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计生协及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接受上级计生协的指导。


(二)加强计生协自身建设,发展会员,建立健全会员小组,落实会员联系户制度,建立“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围绕人口、健康、乡村振兴等中央部署开展群众性宣传,倡导新型婚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普及健康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合实际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和家庭健康促进等相关工作,协调相关机构和组织,共同开展生育、生活、生产服务及各类互助活动,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为广大育龄群众和家庭排忧解难。


(五)广泛参与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向上级计生协和村(社区两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以相关村规民约修订执行为抓手,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六)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发动计生协会员小组长、会员积极担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共同做好村(社区)卫生防疫、居民健康知识普及等工作,共同开展宣传教育、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基层计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必须遵纪守法,具有履职所必备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成计生协重点职责的基本工作素养,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熟悉基层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计生协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名,应事先征求县级计生协的意见,会长、副会长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情况需报县级计生协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推荐、集中派遣的方式,可以从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和志愿者中补充和吸收胜任基层计生协工作的新生力量。


第十九条 根据承担任务,协调从集体经济、社区工作经费、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统筹解决工作经费。村(社区)计生协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可参照当地村组干部待遇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十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应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村(社区)计生协批准由乡(镇、街道)计 生协按年度统一报县级计生协备案。有条件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手续可以通过网络注册、扫码登记等信息化方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及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计生协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计生协应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志愿者服务组织,链接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基层治理,联系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具有计生协特色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习培训制度。基层计生协应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集中统一领导,主动参加并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围绕中心工作,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育、印发学习资料等多种方式, 组织开展相关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换届选举和工作例会制度。基层计生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负责计生协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日常工作制度。年初,根据上级计生协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计生协日常工作。按要求逐级上报半年工作情况、全年工作情况、涉及计生协组织建设、生育关怀及其他服务活动的落实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利用5.29会员活动日以及各类重要节假日,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计生协各类重要文件资料要定期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评先树优制度。对在宣传新型婚育文化、促进生育支持和家庭发展等工作中的先进集体、会员小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计生协工作者和志愿者等进行表彰表扬。按照各地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活动管理规定,可适当开展“健康家庭”“幸福家庭”等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会员联系户制度。每名会员自愿联系1-2个家庭骨干会员联系2-5个重点家庭。通过会员联系户制度,会员与联系家庭之间经常交流信息、排忧解难,构建村(社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协会工作新格局。

 

第六章 阵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基层计生协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配置必要的活动设施,建立规范的活动制度,开展丰富的宣传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计生协一般应建立“会员之家”,并有明显的统一标识。场所大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一室多用。


第三十条 基层计生协可依托属地公共资源,建立“会员之 ”“家庭健康服务中心”等综合性服务阵地,加强运行管理,汇聚各方力量,丰富服务供给,打造计生协转型发展和服务群众的综合平台和载体。


第三十一条 基层计生协可因地制宜建立优生优育指导站、向日葵亲子小屋、青春健康俱乐部、“暖心家园”等专项阵地,开展具有计生协特色的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层计生协可充分利用各地已建好的互联网、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阵地,用“指尖服务”提升育龄群众满意度、认可度,力争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落实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起施行。

 

通知公告